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異議不實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昌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陳昌期 住○○市○○區○○里○○○路00○0 號 陳燕齡 被 告 仲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一、確認被告 所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不實,其異議為無效。」,僅記載提出訴訟之目的,惟未提出希望法院如何為裁判之具體、特定聲明,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