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79號
- 原告
- 昇發交通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嚴
- 訴訟代理人
- 紅沅岑律師
- 被告
- 陳柏成
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3,684元,嗣原告於112年2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擴張訴之聲明為201萬8,48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8,484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899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