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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7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昇發交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芳嚴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告
陳柏成

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3,684元,嗣原告於112年2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擴張訴之聲明為201萬8,48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8,484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899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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