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彥宇

原告
郭靜瑤
被告
全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支付命令,而前揭支付命令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嗣本院以110年度投補字第337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795元,前揭裁定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