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郭靜瑤、全揚工程行、魏有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66號 原 告 郭靜瑤 被 告 全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 促字第6484號支付命令,而前揭支付命令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嗣本院以110年度投補 字第337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0,795元,前揭裁定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