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怡伶

聲請人
李珮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逸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部分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部分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該會證明書為證,且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