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許銘泰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修
- 被告
- 旭翔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裕源
追加 被 告 張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2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如以新臺幣94,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