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 告 旭翔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裕源 追加 被 告 張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2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 加被告張任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如以新臺幣94,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藍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