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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鄭煜霖
  • 法定代理人
    蔡念廷

  • 原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昌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362號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念廷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劉昌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可參。嗣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萬元,是就超過原請求金額之4萬元部分,核屬訴之 追加,然原告所為追加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 定10萬元之範圍,且未得被告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依上開說明,原告訴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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