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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莊騏亘
被告
林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之某時許,在臺北巿西門町某處,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義」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嗣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後,先以被告名義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帕格數碼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帕格數碼公司)簽訂數位資產建置委託契約,約定以系爭帳戶匯款,而委由帕格數碼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再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24日 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原告瀏覽得悉並點擊廣告中之連結,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流會計」之帳號加為好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原告佯稱:可投資CAPITAL ORIGIN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5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0號(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而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5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本件刑案偵查卷宗為證(本院卷第13-35、43-65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0月1日17時15分 5萬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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