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賢越有限公司、阮氏賢、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賢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賢 訴訟代理人 張榮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6,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