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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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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代位行使其債務人張素貞之權利,惟未提出被繼承人張錦竹之繼承系統表,致本院無從確定被繼承人張錦竹之全部繼承人。應補正被繼承人張錦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原告以被代位人張素貞為被告,核諸前揭說明,應有所誤,附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欲代位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乃其債務人張素貞因繼承所取得,實質上屬於遺產分割。而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並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下稱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調被繼承人張錦竹之遺產資料,依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覆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張錦竹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三、請詳列被代位人張素貞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

四、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暨附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到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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