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世峰、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陳秋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林世峰 被 告 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