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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怡伶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茂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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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世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萬0,0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萬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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