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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怡伶

上訴人
即被告
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志宏
即被告
上二人原審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茂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3,1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萬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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