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虹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文雄(歿)
被告
元曉婷

上列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元曉婷於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34號清償借款事件,為被告虹谷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虹谷有限公司(下稱虹谷公司)為一人公司,負責人平文雄死亡後無其他股東可為代理人,平文雄之配偶為元曉婷,既繼承平文雄遺產,應知悉被告虹谷公司運作,故聲請為虹谷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於本件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被告虹谷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被告虹谷公司目前未經解散或廢止其登記,尚不得選派清算人,且因法定代理人平文雄死亡而不能行使代理權,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法定代理人,則原告對於被告虹谷公司訴訟行為恐因此久延而受損害,故原告聲請為被告虹谷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平文雄死亡後,除元曉婷外,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13號在案。審酌被告虹谷公司為一人公司,平文雄死亡後,無其他股東可供本院選任為特別代理人,而元曉婷為平文雄之法定繼承人,在本件事件中同為被告,與被告虹谷公司利害關係一致,由元曉婷擔任被告虹谷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足以維護被告虹谷公司訴訟上之利益,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