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廖瑞春、溫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廖瑞春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溫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