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60號
- 原告
- 廖瑞春
- 訴訟代理人
- 許崇賓律師
- 被告
- 溫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江彥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7,3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