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悠活旅店
- 法定代理人
- 賴克昇 指定送達:新竹市○○路000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1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