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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世禎
被告
官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68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8,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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