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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尊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弘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000元,然上開金額之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均未具體,應以書狀補正。若請求車輛修繕費用,應將零件、工資、烤漆等費用分別列計,並計算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

二、本件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登記名義人並非原告,原告此部分請求依據為何?

四、本件車輛損害否曾經申請保險理賠(車體險)?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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