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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邱國晉
被告
張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44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該裁定於113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經10日即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56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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