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志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淑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埔簡字第1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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