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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鄒為宗
被告
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各如以新臺幣96,200元、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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