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
- 原告
- 鄒為宗
- 被告
- 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各如以新臺幣96,200元、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