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洋玲有限公司、趙慶玲、賴俊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洋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慶玲 訴訟代理人 李承泰 被 告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以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257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7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7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