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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許雅貞
被告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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