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 原告
-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昊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貞
- 被告
-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投小字第2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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