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290號
- 原告
-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昊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貞
- 被告
- 柏克萊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