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59號
- 原告
- 尊達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弘騰
- 被告
- 林敬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000元,惟未表明其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零件、工資、烤漆明細之估價單、統一發票,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