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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尊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弘騰
被告
林敬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000元,惟未表明其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零件、工資、烤漆明細之估價單、統一發票,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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