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黃隆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5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3,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原告承保訴外人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人林衛德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05分許,於南投縣○○鄉○○街0 00號前時,適與被告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上開地點,因起步未注意其他人車安全規定而不慎擦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4,818元,嗣經零件折舊計算,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7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當時是在自家門前,林衛德當時超越雙黃線又超速才會撞到我,導致我身體受傷,我認為過失比例應為一人一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前開機車,因起步未注意其他人車安全規定,而不慎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損壞等情,業據其提出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坑服務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表、事故現場圖、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37頁);被告亦不爭執其導致 系爭車輛受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文。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 或迴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地第1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本件車禍被告應負全部肇事責任 。惟查,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67-70頁),系爭車輛擦撞後停止之位置,可知現場為雙向車道,系 爭車輛有明顯跨越其行徑車道,有跨越雙黃線之情形,且參酌交通道路談話紀錄表,林衛德亦表示:我當時都未發現對方,是我老婆提醒小心車子時,我緊急煞車就聽到左邊傳來撞擊聲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觀之系爭車輛車損照片( 見本院卷第67-72頁),可知本件車禍撞擊位置係於系爭車輛左前車頭及左前車門側身,足徵林衛德亦有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故其於系爭事故中,堪認亦有過失。 ㈢綜上所述,系爭事故發生,雙方駕駛均有肇事因素一節,堪以認定。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受損原因,被告騎乘前揭機車起步時,疏忽未注意後方有來車;而系爭車輛跨越分向車道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兩造碰撞部位分別為系爭車輛左前、左側車身、被告前揭機車右後車身,前述雙方車輛肇事各該情節,兩造駕駛應負之注意義務程度,而認其等二人之過失比例,應由被告負擔60%、林衛德負擔40% 為適當。據此,原告雖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車輛維修費用2 萬1,762元之損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但因林衛德就系爭 事故應負40%之與有過失責任,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17條規 定,經減輕被告賠償金額之40%計算結果,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即為1萬3,057元(21,762×60%=13,057,元以下 四捨五入)。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3,057元及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