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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許慧珍

  • 原告
    吳勝騰
  • 被告
    展曳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王信智蘇朝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信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朝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6,82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3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6,059元,是本件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66,0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823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36,82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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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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