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楷勝、黃志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黃楷勝 法定代理人 黃志忠 薛文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麟即大山食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劉冠麟即大山食堂為被告,原告應陳報大山食堂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限原告於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上開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