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欣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貿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碧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3,08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