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6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 告 鄧素貞即政信咖啡飲品事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