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84號
- 原告
-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菘輔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被告
-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勳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區○○○路0段0號9樓之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號9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