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22號
- 原告
- 賢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聰敏
- 被告
- 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投建簡字第5號被告對原告之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6,600元債權不存在,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梅山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