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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埔小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衡以
  • 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 原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智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被 告 游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30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0,3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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