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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煜霖鄭煜霖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訴訟代理人
洪毅軒
被告
郭晉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64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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