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衡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賴宜屏 被 告 李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芊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