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6號
- 原告
- 鴻佑油漆工程行即徐鴻寶
- 被告
- 柯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舟洋
- 被告
- 鎧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投補字第39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