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智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 住同上
-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街00號
-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 高運暄律師
- 被 告 楊任富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 翰富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設同上
-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建簡字第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下午5 時9 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之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