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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聲字第3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任育民

聲請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曉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2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並於同年7月11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14年11月19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前揭6個月之法定期間,自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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