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聲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曉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52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經本院判決駁回,並於同年7月11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14年11月19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前揭6個月之法定期間,自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