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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王仁進
原告
謝水元
被告
有利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詣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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