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煜霖鄭煜霖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
卓官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0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4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8,6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