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偉
- 被告
- 卓官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0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4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8,6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