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蔡松麟
- 訴訟代理人
- 洪毅軒
- 被告
- 郭晉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64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