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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埔小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鄭煜霖鄭煜霖

  •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天助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張家銘 住同上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劉峻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埔小字第20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2月24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複 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65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7,0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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