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盛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維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彣庭律師
- 被告
-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14樓之6(下稱系爭地址),有被告戶籍資料可參。又被告自陳確住在系爭地址,同意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審理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為證。故被告住所地在系爭地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管轄法院應為臺中地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