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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鄭煜霖
  •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李政賢

  • 原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 相 對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並就本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部分,向本院提供擔保金新臺幣64,2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且原裁定認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並依同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鍰。抗告人對於本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依同法第249條之1第7項規定,應就所處罰鍰6萬元及原裁定確定一審訴訟費用額4,230元,向本院提供擔保金64,2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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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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