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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司簡調字第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宗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孫宗漢遷讓房屋等,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相對人業於112年11月4日死亡,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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