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3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孟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7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