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0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揚
- 被告
- 張金水
王彩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