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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鄭煜霖鄭煜霖

  •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林位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里○○路00號居南投縣○○鎮○○○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3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2 日下午16時05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75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5,6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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