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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衡以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簡丞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簡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39元,及其中新臺幣25,780元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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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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