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衡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簡丞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簡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39元,及其中新臺幣25,780元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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