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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鄭煜霖鄭煜霖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住同上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暄律師
被   告  楊任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翰富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建簡字第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下午5 時9 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之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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