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何翊君
- 代理人
- 陳亮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相對人
- 鄭健來
- 相對人
-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冠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簡字第262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